作者:古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网络来源:https://yilinhut.net/2014/12/05/5181.html
//这篇是巴比特的约稿,比特币圈天然地偏爱自由软件的精神,因此对CC协议理应是更容易接受的,但毕竟版权意识在中国普遍比较淡漠,CC协议更是陌生,因此抄袭现象频发,如巴比特之类的提了CC协议,在圈内也缺乏尊重。因此一些科普确实是有必要的。目前而言很难指望CC协议发挥法律效力,但从长远来看,它对于业界形成相互尊重和协作的风气,以及行业规范的自发形成,还是有益的。
我的博客采用CC协议(BY-SA),现在有越来越多新派的博客或资讯站使用CC协议,例如巴比特就用了BY-NC-SA)的CC协议,但无论如何,CC协议(特别是在中国)的知名度还不太高,我们习惯在网页底部看到的还是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那么CC协议究竟是什么意思,它又有什么意义呢?我简单谈一下。
首先我们当然要知道”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所谓版权,或者说著作权,显然是印刷时代的产物,一方面书商可以通过大量复制和贩卖作品而获得盈利,另一方面这种复制和贩卖活动完全可以脱离作者进行,这就使得一旦作品流出,作者本人就可能无法从印刷品的庞大利益中获取任何份额,这总有哪里不太对吧,因此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制定,就保护了作者本人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仍然享有某种优先权利,印刷商需要作者的授权才能进行复制和传播。当然,更重要的是,版权也保障了印刷商的利益,一旦买断了版权就可以长期获取收益。另外,对读者而言,唯一的“正版”提供可靠的范本,既保证阅读质量,也便于检索和引用。
注意我始终强调“印刷时代”,我不否定版权的意义,但它的意义是历史性的,适应于以印刷术(也许可以包括唱片、磁带等)为主的传播环境。在抄本时代,让作品传世是非常难的,即便是那些流芳千古的名著,在作者有生之年也很难为其带来收益。为了让自己的见解更有机会流传,古人们乐意放弃自己的署名而假托名人写作。经销抄本以牟利的书商当然也是有的,但在抄本的价值中,抄写本身的份额更大,因此是否垄断某一本书的发行权对于书商的盈利没有多大关系。再加上大多数抄本没有标准化,因而也没有正版和盗版的质量差别。于是,从作者、传播者和读者这三方面来看,都没有对版权的需求。
那么在网络时代又如何呢?信息传播的快捷与廉价,使得依靠贩卖信息载体赚钱不再那么有利可图,但作品的广泛传播本身无疑能给作者带来好处,无论是求名还是求利还是促进学术交流,作者不再需要委身于一个特定的出版商。对于传播者而言,当然传统的出版商仍然需要版权,但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就未必一定要掌控版权了,自由的转载最终亦能带来流量。对于读者而言,开放的文本更容易检索和引用,当然也更受欢迎。
但是,完全放弃版权也不妥当,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我们偏好更开放的传播方式,但如果这些传播过程完全与创作者脱离了关系,这也不是好事。例如一个作者可以从其作品的免费传播中获得名声,但如果在传播中作者的署名直接被抹去了,那又哪里来的名声呢?一个平台可以从内容的广泛转载中获得流量,但如果转载者都不保留链接,流量又从何而来呢?
关键在于,传统上的版权概念,要么就是完整地掌握版权,即所谓保留一切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要么就是无版权,比如作者死后五十年或七十年,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受版权保护。但我们现在需要一种将版权部分地,遵循一定规则地放开的方式。
IT界显然是互联网时代的先导者,因此新的版权形式最初由IT行业设计,这并不奇怪。事实上,这种新规则最初是由自由软件基金会发起的,自由软件之父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在80年代发起了GNU计划并成立自由软件基金会,最初GNU计划主要用于Linux这样的自由软件的开源协议,最流行的是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主要适用于软件,而推广到一般的文档,就有了GFDL即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计划的基本理念是copyleft,这是一个明显针对copyright的略带戏谑的概念,中文翻译有很多,如著佐权、反版权、版责等等,我个人更倾向于“版责”,尽管撇去了戏谑的味道,但比较准确。权利与责任相对,与版权相对的是,copyleft规定的不是传播的权利,而是传播的责任。传播者不再是以取得权利为前提而可以传播,而是以承担责任为前提而可以传播。
事实上,copyleft与copyright并不矛盾,而是后者的补充。基于版权的保护,我们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印”,但关键在于“许可”如何达成。copyleft仍然以“未经许可,不得翻印”为前提,但提供了开放的许可证,也就是说,“翻印者”不再需要等待与版权方谈判来取得授权,而是只要接受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完成协议,获得授权。
由自由软件基金会提出的copyleft概念是比较强的,它不但允许对完整内容的转载和复制,更允许对原文的改写和扩充,但改写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必须保证新版本仍然保留原有的授权协议,也就是说,基于GFDL的文档在传播和改编之后仍然需要提供GFDL许可,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
这种开放的改写权是印刷时代下难以实现的,以至于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修改权”和“署名权”一道被列为不可授权他人的权利,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对改写的开放使得不特定多人的共同协作成为可能。在软件方面,典型的成就就是诸如Linux、firefox、WordPress、比特币等开源软件;而在文本方面,最伟大的成就无疑是维基百科了。维基百科就是GFDL协议的产物,不过近年也努力与CC协议相互兼容。
CC协议是也遵循copyleft理念的一种拓展,它主要为文字作品(也延伸到图片、音乐等)设计,避免了GFDL的一些僵化问题,提供了权利—责任的多种组合,可以让创作者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授权方式。
CC是Creative Commons的简称,这是一个2001年成立的非盈利组织,也是这一组织推行的许可证的名称,在中国大陆被翻译为“知识共享”,也有翻译为“创作共用”、“共享创意”等,感觉”创作共用“似乎更准确一些。CC协议不是一个协议,而是复数的一组协议(licenses),除了提供6种主要的授权组合之外,针对不同地域的法律环境,CC协议还推出了不同的本地化版本,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各有相应的本地化工作。
CC协议提供四种主要的条件:(表格来自维基百科)
标志 | 英文 | 缩写 | 全称 | 说明 |
---|---|---|---|---|
Attribution | BY | 署名 | 您(用户)可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您必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 | |
NonCommercial | NC | 非商业性使用 | 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 |
NoDerivs | ND | 禁止演绎 | 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变、转变或更改本作品。 | |
ShareAlike | SA | 相同方式共享 | 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变、转变或更改本作品,仅在遵守与本作品相同的授权条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产生的派生作品。 |
这四种条件中,”署名“被认为是必选项,而ND与SA相矛盾,因此组合起来一共是6种许可条款:
署名(BY)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
署名-禁止演绎(BY-ND)
署名-非商业性(BY-NC)
署名-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共享(BY-NC-SA)
署名-非商业性-禁止演绎(BY-NC-ND)
其实还有一种条款,即放弃一切权利,直接让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记作CC0,但主要是以上六种。
其中”CC-BY-SA“许可与GFDL相近。如果不带SA条款,就失去了传染性,例如通过张三CC-BY发布的作品,李四可以自由加以改编,只需要注明出处,就可以任意使用,可以用来盈利,也可以附加BY-NC等其它条款。当然,如果加入了禁止演绎的条件,那么相当于只提供转载权,转载者不能改动作品的原有面貌,因此也不能改换成新的条款了。之所以SA与ND是矛盾的,就是因为SA是在进行演绎的前提下对改写部分所提出的要求。
至于NC,非商业性使用,这一条款是争议最大的,事实上我对这一概念也不太认同。关键在于,何谓商业性使用?这很难界定清楚,事实上即便是CC基金会官方也一直语焉不详。按照官方的FAQ, 商业性使用强调的是使用者的意图(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 ),而不是使用者的主体,也就是说,一个非盈利机构,也有可能对某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而一个盈利性机构,也可能进行非商业性的使用。但是对主体的判断很容易,对”意图“的判断却很难,CC表示他们也无法指导你判断何谓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如果你搞不清,请你去找版权持有者澄清,或者干脆选择允许商业使用的作品(CC cannot advise you on what is and is not commercial use. If you are unsure, you should either contact the rights holder for clarification, or search for works that permit commercial uses.)。
可以看到CC在这里挺不负责任的:你搞不清楚我也没办法,去找搞得清楚的作品吧。在实际的纠纷中,很多人主张带广告的就是商业性使用,使用NC授权的作品必须没有广告。但这种判断其实有些自欺欺人,即便没有广告,许多商业网站引用CC作品也还是为了增加流量,最终还是为了商业目的。而另一些情况下,虽然页面上有广告,但载入CC作品的目的与广告收益无关。
其实我个人比较倾向的解释是:只要不为此内容收费,就算是非商业使用,比如说像中国知网那样,你需要支付费用才能下载论文来看,那么当然是商业性使用。而只要是内容本身不收费,不花钱就能看到,就不算商业使用。这个标准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很多人眼里就显得太宽了。
解决歧义的办法要么是不要使用NC条款,要么是在引入NC条款时附加清楚的说明。毕竟CC协议只是提供了一种指导性的条款范本,每一个创作者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调整,颁布自己的许可证。例如,我建议那些固执地要求非商业使用的创作者明确说好,是所有商业机构都不允许使用呢,还是带广告的页面就不能用,或者是不就内容收费就可以了。总之CC协议应看做一个模式合同,创作者不能不明不白就完全照搬。
始终要记得的是,创作者永远是作品的主人,CC协议是创作者对传播者提出的授权条款,但不适用于创作者本人。创作者本人当然可以同时以多种协议发布同一部作品,也可以随时对特定的对象“弃权”,也就是说,只要“著作权人准许,则上述所有条件都可予以免除。”比如我按照BY-NC-SA发布的作品,同时也可以授权给某些商业网站使用。BY-NC-SA指的是以接受这一条款为前提使用我的作品的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他也可能在不接受这一条款的前提下获得我的许可。
当然了,一旦已经作出了许可,那么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是无法反悔的。比如说,我去年以CC-BY发布了一篇文章,你转载过去了,今年我把条款换成CC-BY-NC-SA,但你也不必改动任何东西,已经转载的东西该怎么用还是怎么用,我也无权撤回。
不过按我的理解,协议的生效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在使用者实际按照协议使用了作品时,才视为达成了协议,获得了许可。因此去年转载我的文章的人可以继续保留,但在我修改条款之后再来使用的人,就需要遵守新的条款了。由于固有的BY条款,即便你是在其它地方看到了我的旧文章,也可以且应当找到文章的原始出处,检查最新的许可条款。因为毕竟你需要向创作者获取许可,而不是从转载者那里获取的。
当然,CC协议的歧义和争议很多,与各国法律的磨合也远未完善,本身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在目前而言,CC协议的严密性和法律的约束力并不很强,更多地仍然需要诉诸作者与传播者之间互相尊重。
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1日在23:29
“但在我修改条款之后再来使用的人,就需要遵守新的条款了。”
朋友您好,这句话我觉得你说得可能有误!因为CC官方只是说“在你遵守许可的情况下,权利人就无法收回这些权利。”并没有说更多的获取到你的作品的人能不能按照作品自带的License来使用。所以您应该将这句改为:“对于我个人而言,如果我修改了条款,新的转载者就要遵守新的条款了。”
我以前知道的是,如果软件使用了自由软件许可证,那么这个软件若是想私有化就只能在下个版本私有化,已发布的版本就必须按照原有的条款继续流通,允许更多的获取者来使用代码。
我认为授权是许可证给使用者而不是版权所有人。一般来说,我写的文章(比如我编的小说)在换了License以后一般会有一定修改,获得旧版本的人可以继续给别人复制,让他们按照旧条款来使用,永久有效(直到版权过期进入公有领域)。如果想要新版本,就必须要按照新条款来。
从这点来看,我觉得作者应该明确说明——作品终止发行或者换License了以后,更多的人获得这个作品能不能按照旧条款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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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雴2018年3月12日在00:45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比如我的文章A,被B转载,然后C看到了B的转载,想要继续转载(或改编),这时候他应当核对原始出处A,并且在转载时注明“转载于A”(或“改编于A”),而不应该也不需要注明“转载于B”,所以C仍然是向A获得转载权(或改编权),所以当C进行转载或改编的时候,需要向A获得授权,因此这个时刻如果A的授权规则变了,C就应该按新的条款来。
但如果是文章A,被B改编了,C看到B,继续转载或改编,这个时候C需要注明的应该是“原作A,在B基础上改编”,这时候C是一个基于B的转载或改编,所以只需要向B处获得授权,而B的作品已经取得了A的授权,因而C可以直接继承,而不管A是否更新了条款。
如果是文章A,被B改编了,然后A自己也继续修改为A+,然后C综合A+与B进行改编,这样的话又需要重新获得A的授权。
争议点应该是第一种情况,我认为“在我修改条款之后再来使用的人”应当遵守新条款,但是他可以说我没有“来”,我只是来过B网站,用的B的文章,就写“转载于B”,根本不来A核对,是不是就可以了呢?我觉得是可以的,我不能追究这种转载。但这种转载是不严谨的、不礼貌的,因为原作者署名是始终必须保留的,也就是说无论几次的转载者都应当能追溯原始出处,在原始出处不难核对的情况下完全无视,在学术上是不严谨的,在礼仪上是粗暴的。
所以我只是认为,当你需要“转载于A”或“改编于A”的时候,应当检查并遵守A的最新条款,而不能因为B曾经转载过,就可以不检查A的最新条款了。但你可以用“转载于B”的形式轻易地绕过去,这我也似乎没有办法。但CC协议本来就是在很大层面上诉诸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互相尊重,抛开这一前提,其实它的约束力也并不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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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2日在21:19
您说的这种应该是属于在线的展示的文章一类的东西,但您没有提到还有些比如音乐等通过下载提供的东西,总不能作者想改就改,而让作品无法按原来的方法用,可能会引起混淆,更重要的是无法让人完全放心地用——比如我私下拷贝给朋友,那么我的朋友看到了License肯定会按照上面的来使用,如果作者这时候突然换协议,那么这会对用户造成困扰。所以我不赞成对已经分发的作品换License(除非是放宽)。
还有,如果作者一旦因为文件丢失或者其他原因(比如自己不喜欢,删了)而无法继续发行的时候,有副本的人还是可以继续传播给其他人用的。我经常见到的CC作品是附带在Minetest模组里面的图片,根本没见过作者换License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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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的建议是,最好还是单独写个声明澄清这个问题,改了协议以后能不能继续使用旧作品。最好是像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协议一样,内嵌License,只可以在下个版本改协议,已发布的版本在版权过期前依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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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您坚持要用您的方法,那么一定要写清楚,这样就不会引起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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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意思的是,我反倒觉得您所说的那种“不严谨,不礼貌,粗暴”的传播方法更好呢,您说的那种在我看来也比较集中,对作品的自由和价值发挥不利。
=========总==========结=============
我发现CC协议这么用,虽然授权方式变了,但是授权生效的方式还是传统的。所以,我建议的生效方式是:
{
作者定义好License以后的一段时间后,作品的授权永久对任何人有效,不存在先后的问题。——一旦放出就确定了作品的自由度。(除非是换新版本之前没人下载,以至于没有一个旧版本流通出来。)
}
顺便提一下,我建议,未来,版权法应当进行修订,非商业再分发不在版权法的管辖范围内,版权持续时间也从作者去世后XX年改为5-15年。
古雴2018年3月12日在22:27
你提到的音乐等下载形式的传播的确有不同的特点,我也同意你所说的,任何使用者“看到了License肯定会按照上面的来使用”,但问题是,你总得要在某个时间在某个地方看到License。如果协议是以内嵌形式分发的,或者在改编者那里重新提供的,那么自然有可能直接看到这些协议,并遵循之。但如果是转载文章而不改编,那么转载者按规则是不需要附加新的协议的,只需要给出原作及其协议的链接即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看到转载文章的下一个使用者,就需要通过原作者链接去“看到License”,而在这个时候,如果原作者改动了License,新的使用者势必就看到了新的License,自然就应该遵守新的License。
我的核心观点就是,你不能假装你看到了过时的License,你确实在修改前看到修改前的License,自然可以遵守这个协议使用,但如果你首先看到的是新版的License,那么就应该遵守新版的License。除非你能证明你确实是首先看到旧版License的。这种情况在以下载形式内嵌License的传播方式中很容易发生,但是在只有在线转载的情形下很难发生。
当然,我也认为CC协议一旦发布,就不应该任意收回,但从道理上讲,我认为作者修订协议是可能的,特别是在作品只有转载而尚无改编版本传世的情况下。
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2日在21:22
如果还想聊,欢迎来联系我哦,
EMail:1079092922@qq.com
Mastodon:@IFRFSX
Github:IFRFSX
Minetest Forum: IFRFSX
晚安。
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3日在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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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我反对对已经发布的版本改变License。那样真的不好。
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3日在00:20
除非是放宽
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3日在00:40
朋友,我理解你!你是希望更多地控制好作品。但是有一点你要明白:
1. 自由软件的License从来没有对已发布的版本改过License,这就说明了我前面提到的那个生效方式。
2. 就我所知,这类软件自带的音乐图片等素材在使用CC等协议后在ReadMe文档里面都没提到你所谓的“原文链接”。也有很多网站〈比如Minetest的一个皮肤上传站点〉根本不允许用户发布了再重新换License的。
这就说明,更改已发布版本的License的做法是不被提倡,甚至不被待见的。所以我建议您永远不要这么做。如果有需要,可以做个修订版本,对修改版用新协议。
古雴2018年3月13日在02:13
在标准的CC协议里头,包含了网址的条目:“(3)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标明许可人指定需与本作品同时出现的网址,除非该网址没有涉及到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或者关于本作品的许可信息。”,在我理解,以下载文件形式分发的作品可以不加网址,但本来就以网页形式发布的作品自然是属于“合理可行的范围”,理应注明网址。如果这都不算合理,就没有什么合理的情况了。
另外在CC官方FAQ中,确实提到CC协议不可撤销,但也讨论了一些发行者想改变协议的情形。首先协议之所以不可撤销是因为分发出去的副本带有复制的协议,但如果没有人复制过协议,而都只是单纯转载,或者压根没人转载,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协议压根就没有起效,那自然是可以改变的。
CC协议和各种自由软件协议一样,都是一种“乙方”空缺的开放式协议,只要任何人符合条件,就可以代入乙方的角色,自动签订协议。这种协议所谓“不可撤回”,意思是你不可以从已经签订好协议并没有违反协议的任何“乙方”那里收回授权。但问题是,在压根就不存在已经签约的乙方,我只是发布了空白协议本身,这件事情谈不上收回,在实际有乙方订立协议之前,我没有和上帝或和互联网或和CC组织之类的对象签订协议,我自然可以把尚未签署的协议收回来改写。
至于说修订版本,是一个很形式主义的问题,比如我就修改一个标点符号行不行?关键是,如果旧版本并未广泛流传,你怎么知道我修订没修订?
关于我博客上的文字,早前我是使用CC授权的,但现在我都撤出了CC标记,自己写了一些含混的版权声明。但早前的CC协议也没有声明作废,事实上现在你既可以按照CC协议获得授权,也可以按照我新的版权建议获得授权。新规则很简单,其实就是你原样转载注明出处即可,想删改就在相应文章的网页下面留个评论说一声。这个要求对于网页文章的使用者而言是举手之劳,但CC协议无法表达这一要求,所以我不再使用CC标识。但实际上仍沿用CC协议,按照老协议发布的作品我也不会追究。
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3日在07:41
emmm..其实最后您说的那种方法,旧版本可以继续用旧License的方法正是我提倡的。
还有就是您提到注明网页的事情,我碰到的那些诸如纹理包之类的素材里面都只是在ReadMe文档里面写上作品和作者名字,License,作品介绍,连Github的网地址都没贴上(他们在github上面上传代码)。其实就算这一点不被认为合理也没关系。就我所知,〈署名〉的要求就是按照作者的要求来署名,这类作品你一般只需要保留作者列表和版权声明即可。而且CC也可以不在网上,在线下发布作品啊。
您也提到了自由软件协议,一般来如果作者不想再用这个License,他们一般只能在下个版本进行改变。GNU GPL v3更是强调,一旦用GPLv3发布,作品就永归GPLv3自由软件序列,已发布版本就不可以再改变。所以,我建议CC组织应该再给CC协议未来的5.0版本加个开关,作者停止发行或者改License后能不能再继续对老版本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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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3日在20:56
顺便说一下,我告诉您这些事情可不是为了按照旧的授权来转载您的文章哦,只是我看到改协议这种事情好像不太招人待见,所以我就过来告诉您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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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雴2018年3月13日在21:50
改协议(特别是加严条款)必然不受待见,一般而论这是显然的。但具体来说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这种行为1.是否有效(我认为在诸如只有零星转载之类的一定条件下有效),2.是否违法(不违法),3.是否对其他人造成实际的困扰(我认为在副本流传不广,没有任何人进行改编的情况下,并不会产生困扰,使用者正常地只会看到最新版的条款,不会有歧义)。至于受不受人待见,究竟会受到哪些人的反感,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3,究竟哪些人会被协议的修改造成困扰。如果压根没人困扰,实际会传播和使用我的文章的人都没有遇到什么麻烦,那么如果只是一些原本就与我的作品的传播无关的人,仅仅出于“公义”、“惯例”之类的理由过来鄙视我,那么我也没有任何损失,也没什么不满,如果因为激起义愤,造成那些原本不会使用我的作品的人都跑过来关注我的作品,那么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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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4日在20:19
没错,对于一些非软件的作品,确实是这样。我就是因为了解得不够所以来找您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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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和一些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开发者和圈子内的人聊过这方面的话题,也在一些网站看过懂行的人说过,带源代码的(自由或者开源)软件是只可以对下一个版本改协议(比如私有化),不能像文章一样只能复制过的人才能按照旧的协议来。比如我之前认识的一个朋友(现在已经不来往了)他就用GPL协议发布过他的软件,后来改成MIT,但是他区分得很明确:XXX版本前的是GPL,之后的是MIT,不过之前的GPL版本当MIT来用他也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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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当发布带License的作品一段时间以后,就默认把“乙方”填为“Everyone”了。至于终止发行以后其他人能不能继续用,CC协议好像并没有明确说明。所以,正像您所说的,CC协议是一个“模式”合同。我希建议您能告诉其他朋友,让他们在发布作品的时候像您一样写个东西(比如像您一样写个文章,或者干脆一句话)说清楚,作品改了协议或者终止发行后作品是否还可以继续让更多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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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个人,只要是我制作或者魔改的贴着License的作品,无论我换了几次协议,或者下架了,任何人也一样可以按照旧的条款来使用。除非是我发布后短时间记起写错了License。。不过流传出去了我也不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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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可以来加Q我和你单独聊。1079092922
冰焰火灵X 2018年3月14日在20:24
我现在明白了,看来每个作者都有他自己的偏好。我倒是希望大家都能像那些开发者一样,旧版本可以照旧让更多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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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焰火灵X 2018年7月9日在15:43
胡老师,您好。
我仔细看了GPL许可证,有一条就是,接收到副本的人自动获得一个授权。这个似乎是CC所没有的,很可能是为了保证发布后,旧版本依然可以按照原来的GPL许可继续复制修改。
我借助工具翻译了GPL,希望对您有帮助:《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3版中英对照翻译版By: 冰焰火灵X https://my.oschina.net/u/3312265/blog/1795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