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上午,“赵东等人涉嫌非法经营、帮信一案”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这个领域的网红律师,不免有一些感触和思考,不吐不快。赵东在OTC圈(简要分析卖家(OTC)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几个条件)的口碑还算不错,他是那批“B圈大佬”中最早做OTC的,也是圈内最知名的OTC商家之一。业内称之为“黑庄东”,也称“东叔”,是银河蜻蜓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墨迹天气联合创始人,车库咖啡的主力技术人员。
赵东卖掉和同学创办的墨迹天气的股份后投身B圈。2013年,赵东买了2000枚比特币,从当时的100万变成了1000万。2014年门头沟事件让币价闪崩,当天赵东爆仓了近一万币,亏损了800万美元,后又接连爆仓多次,炒币爆仓一度让他欠下6000万元的债务,期间李笑来曾借过钱给他。2015年8月,赵东发微博称,他一个月内实现了3000万的交易额,交易手续费是2%。以此计算,靠着场外交易,他每天能赚2万元。2016年,赵东修改了他的微博简介:“我是目前已知的、全球最大的比特币场外交易商。”他晒出的场外交易记录显示,他经手的交易中,既有800个比特币的大单,也有0.02比特币的小单。赵东通过做场外交易(OTC)两年多还清了债务。
2018年底,赵东成立加密货币金融服务平台人人比特(RenrenBit)。2020年6月24日凌晨,赵东被从家中带走调查,原因大概率与OTC交易有关。2020年7月2日,“赵东被抓”的消息,在B圈社群疯传。此后,公开渠道已没有“赵东”的消息。2021年4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赵东案”的开庭进行排期,涉嫌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案之所以能够引起B圈的广泛关注,是由于赵东曾经在OTC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但更重要的原因是2020年以来的“断卡潮”,让无数加密资产玩家们惶恐不安。普通玩家不敢轻易变现,无奈持币,导致大量流通盘被动锁仓,这样间接地对本轮牛市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老的OTC商家开始谨慎起来,或减少交易,或马放南山。只有新商家,还在不断的折腾。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赵东案的走向,与关注自己、关注自己的数字资产有了一种紧密的关联。
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个物品只要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就属于财产,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客体。首先,从价值性上看,比特币等加密资产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并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并代表着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对应财产,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从稀缺性看,比特币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其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故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最后,从可支配性或排他性上看,比特币的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比特币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因此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因此,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具备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只要属于财产,不管是实物财产,还是虚拟财产,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种法律上的保护,应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处分权包括赠与、转让(出售)。因此,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财产(虚拟商品),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交易)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本身是不违法的。如果赵东在从事OTC交易的过程中有了某些个性化的行为或动作,由此导致涉及刑事责任的,那么公开地开庭审理非常有利于对整个行业的指导,有利于对从业者进行一场生动地普法教育,有利于这个市场后续依法、健康、长远地发展。无论案件的细节如何,无论结果如何,对行业个别从业者行为的评判和处置,都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对其合法持有的加密资产的财产权,不宜妨害其他公民对其合法资产的处置权(比如因害怕恐惧而不敢处置)。“法条索引”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布于 2021-05-08 19:31